国际秩序的概念及评判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期P107—P108

作者: 邹治波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原题《国际秩序的评判研究》,摘自《世界经济与政治》2022年5期,张萍   陈茜摘

国际秩序是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但迄今为止,中外学术界大都从价值角度评价国际秩序的良莠,未能提出一个能够用来评估国际秩序的标准。

要正确理解和准确定义国际秩序,首先应明确国际秩序其中的构成要素。从国际秩序的渊源和目的、历史演变及其实践看,国际秩序主要有国际行为体、一套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规范和相应的惩戒机制三个构成要素。首先,国际行为体是国际秩序的行为者,也是构成国际秩序的最基本要素:只有秩序范围内的行为体尤其是主要行为体均参与到秩序中,这个秩序才可称为国际秩序。其次,需要有一套为各行为体普遍接受的国际规范,这是国际秩序的核心要素。最后,对违反规范的惩戒机制也是构成国际秩序不可或缺的要素。这套机制能够维护规范的有效性,使国际秩序真正运行起来,否则国际秩序就会有名无实。综上,国际秩序应由基本要素(国际行为体)、核心要素(国际规范)和必要要素(惩戒机制)构成。

根据对国际秩序的构成要素和国际秩序内涵词语本义的分析,本文认为,国际秩序是各国际行为体在其所处的国际体系内,按照普遍或共同认可的国际规范发生关系而呈现出的状态。该定义具有普遍意义和一般的适用性,不仅可用于研究现代的国际秩序,也可将古代形成的地区性国际秩序纳入现代国际政治理论研究范畴,这在一定意义上扩展了国际秩序研究的宽度。

首先,在上述国际秩序定义中,国际行为体是一个广义的国际行为体概念,不再局限于现代国际政治理论中的国家学说,而是将历史上所有符合这一标准的政治单元都视为国际行为体,扩展了考察和研究国际秩序的历史视野。其次,国际体系是指国际行为体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如果一个国际体系外的政治单元没有与体系内政治单元相互联系,则它不属于这个国际秩序的一部分。再次,国际规范可定义为体系内国际行为体所普遍接受并遵守的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国际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长期形成的国际习惯等。最后,国际行为体对国际规范的普遍或共同认可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国际秩序的评判维度

一个国际秩序的存在状态、表现特征及其所导致的历史结果是客观的。如果抛开涉及分歧性的主观因素标准,将国际秩序作用下的国际关系所呈现出的状态和结果与建立该秩序所追求的目标相比较,以结果与目标相吻合的程度评判这一国际秩序的良莠,则更为客观、中性,也较为理性、准确。因此,我们可从国际秩序客观性的两个维度——静态存在的状态和动态的表现结果评判国际秩序,这样就能够排除文化背景、价值观和国家利益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客观理性地看待和评判一个国际秩序。

对国际秩序客观性的第一个维度即静态存在状态的衡量,我们可以用国际秩序的有无和完备性两个标准进行评判。若在特定历史时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一个国际秩序且该秩序具有较好的完备性,则可以说这个地区是有秩序的。对国际秩序客观性的第二个维度即动态表现结果的衡量,我们用国际秩序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两个标准来进行评判。若在特定历史时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不仅存在一个国际秩序且该秩序具有较好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则可以说这个地区的秩序是良好的。

国际秩序的静态评判

从国际秩序的静态存在状态评判一个国际秩序,首要标准是看一定区域范围内有无国际秩序。判断有无国际秩序的指标有两个:一是各行为体是否存在常态化关系,如果行为体各自处于孤立封闭状态,则谈不上国际秩序。二是在各行为体建立常态化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国际规范及惩戒机制。若不存在这样的规范和机制,就不能构成国际秩序。

从国际秩序的静态存在状态评判一个国际秩序,第二个标准是要看国际秩序的完备性。国际秩序的完备性是指国际秩序构成要素的完整性以及三个构成要素各自的完备程度。对国际行为体的刻画主要是通过体系内行为体的参与度,即体系内参与秩序的行为体力量与体系中全部行为体力量之比,比值越大,说明行为体参与度越高、该国际秩序越完备。行为体参与度实际上关系到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准——合法性。行为体对国际规范认可和接受程度越高,则这一国际秩序的合法性越强,反之则越弱。行为体在对国际规范认可和接受上的表现都将对国际秩序合法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用合法性刻画体系内行为体的参与度,即合法性=参与秩序的行为体力量/体系内全部行为体力量。通常而言,有了体系内包括所有主要大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际力量的参与,该国际秩序才算得上具有基本的合法性;若有了体系内所有国家行为体的参与,该国际秩序就实现了完全的合法性。

对国际规范的刻画可以通过规范完备性,它是指秩序确立的原则、规则及国际习惯等涵盖实现秩序主要目标的程度。国际秩序确立的规范越能满足实现秩序的目标尤其是主要目标,这一国际秩序就越完备,反之同理。规范完备性难以定量刻画,故采取定性刻画指标,可在一定实践基础上通过德尔菲法给出数值指标。

对惩戒机制的刻画则是通过惩戒有效性实现,它是指对体系内行为体违反国际规范的阻遏效力,包括威慑力、反应能力和惩罚能力。若这一机制效力不足,则国际秩序难以有效运行。惩戒机制有效性的评估涉及惩戒力量的构成、决策机制和执行力,也难以定量刻画,只能通过实践判定。

国际秩序的动态评判

从国际秩序的动态表现结果来评判一个国际秩序,第一个衡量标准是国际秩序的合理性。国际秩序的合理性是指其在运行周期内实现秩序目标的程度。建立国际秩序的主要目标是防止战争、避免冲突和抑制矛盾,维持体系内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我们用战争(包括冲突)频度和危机频度衡量一个国际秩序的合理性。战争频度和危机频度表达如下:

战争频度=∑Wi×Yi/(Y×N)

其中,Wi表示第i次战争(冲突)参与的国际行为体数量,Yi表示第i次战争(冲突)延续的年数,Y表示国际秩序存在年数,N表示该秩序内国际行为体数量。

危机频度=∑Ci×Ri/(Y×N)

其中,Ci表示第i次危机参与的国际行为体数量,Ri表示第i次危机延续的年数,Y表示国际秩序存在年数,N表示该秩序内国际行为体数量。国际秩序的相对合理即能较好地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标准为:战争频度≤0.1,危机频度≤0.1。

从国际秩序的动态表现结果来评判一个国际秩序,第二个衡量标准是国际秩序的稳定性。我们用国际秩序的时间跨度即存续时间作为衡量一个国际秩序稳定性的指标,国际秩序存续时间越长,说明其越稳定,反之则越不稳定。近现代国际秩序中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维也纳秩序、凡尔赛—华盛顿秩序和雅尔塔秩序的存续时间分别为167年、104年、26年和76年,平均存续时间为93年。作为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其存续时间至少要大于现代国际秩序的平均存续时间。因此,我们可把100年存续时间作为一个现代国际秩序稳定性的刻画标准:若国际秩序存续时间大于100年,则说明其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国际秩序评判框架

对国际秩序的静态存在状态和动态表现结果的衡量构成了对国际秩序全面统一的评判框架,两者既存在内在必然联系又存在逻辑递进关系。在考察特定历史时期和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国际秩序时,对其静态存在状态的衡量是评判国际秩序的基本标准,若这种衡量的结果不够理想,那么这个国际秩序不是一个好的国际秩序,其动态表现结果也就不可能理想。但即使静态存在状态的衡量结果比较理想,也不意味着这个国际秩序就是良好的,还需要对其动态表现结果即其合理性和稳定性进行衡量,才能最终评判这一国际秩序。因此,静态存在状态的衡量是评判国际秩序的基础,或者说具备充分的完备性是一个良好的国际秩序的基本条件;动态表现结果的衡量则是对国际秩序的最终评判,即只有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才算得上是良好的国际秩序。由此可见,充分的完备性是良好的国际秩序的必要条件,而充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是良好的国际秩序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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