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男子办银行卡给别人转了30万,便被判刑三年余!因为什么?

躺着就能赚钱?

相信很多市民都遇见过有人声称将银行卡借出便能赚钱,金额从几百到几千不等……世上真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严肃告诉你:不可能!


男子出借银行卡却获刑,因为啥?

2021年,丽江小李(化名)在小郑(化名)的指使下,在四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小李明知转入其名下银行卡的30万元是他人犯罪所得,却仍按照小郑的要求,将前述钱款取出交给他,并获得好处费2000元。经查,30万元钱款中有27万元系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所得。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对小郑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小李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办了几张银行卡,小李就吃了“牢饭”,那么,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们又该知晓些什么呢?


谨记:银行卡千万不能随意借人使用!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王诗阳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理论上一般将本罪简称为“赃物犯罪”。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其中——

1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不包括犯罪工具;

2

犯罪所得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赃物获得的利益,比如:受贿后,将受贿款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

3

其他方法,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为此,王诗阳律师建议广大市民要加强法制观念,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切勿贪图小便宜,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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