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广饶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迅速切断疫情传播途径,有效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对违反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不参加、不配合区域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区域,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县域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及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按规定张贴、悬挂和查验人员“场所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

六、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擅自外出聚集、聚众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饶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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