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
赠与财物或互相转账的行为
非常普遍
可一旦分手
就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
案 件 详 情
小宋(化名)与小美(化名)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小美为小宋购买一部近万元的智能手机,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可好景不长,两人恋爱关系仅存续了6个月,就宣告分手。
分手前,二人口头约定,每月小宋给小美微信转账600元,直至手机款项付清为止。可分手一年后,小宋一直未按约定每月转账。小美便主动找到小宋,要求小宋出具借条,小宋应允同意。
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美人民币玖仟元整。经协商此项借款利息为0.3%,并于2022年6月26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处由小宋签名,并附上身份号码、日期。
但约定还款期结束后
小宋并未实际履行
无奈之下
小美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
要求小宋按借条金额偿还款项
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Q
分手后出具的借条是否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A: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
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会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
小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
小美曾多次要求小宋还款
小宋对还款事实并未提出异议
只是迟延履行
当事人双方于分手一年后
签下借条
具备借贷合意
且小宋未提供任何证据
证明其在受胁迫等情形下出具借条
因此法院认为
此种恋爱期间形成的
民间借贷关系
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
双方庭下和解
小宋将借条金额全部偿还
小美申请撤诉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具备交付款项的事实。
但情侣分手后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的借贷关系,与普通借贷存在差异。因为双方恋爱期间出现共同的日常开支等财产混同,依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审查“借款”的交付,难以分清。
一般而言,恋爱关系终结后,双方对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条,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相关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举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借贷法律关系形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借款方否认借贷法律关系的,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官也在此提醒,出具借条或欠条需谨慎,一旦形成书面凭证,就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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