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停车和通行,部分沿街商户在路沿石处擅自设置连接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斜坡,不仅影响道路美观,给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安全隐患,而且遇到雨雪天气时,导致排水不畅,极易造成道路积水。
针对存在的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联合开展城市道路斜坡专项清理行动。
清理过程中,执法队员耐心做好沿街商户的思想工作,工作人员用铁锤、电钻、铁橇等工具,上阵大型机械,对城区部分路段的路沿石斜坡进行集中拆除,并及时将现场的垃圾杂物清理干净。
截至目前,已清除路沿石斜坡20余处。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持续加大对私自设置路沿石斜坡和损坏路沿石行为的清理、查处力度,真正实现“还路于民”。
法律链接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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