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
●《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市在全国率先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进行规范
昨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共四部法规及人事事项。
其中,《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主要是回应国家机构改革需要,与修改的相关上位法相衔接,提升人事任免工作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粮食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围绕“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粮食的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管等各环节进行制度构建。
从我市的农业生产实际出发,《规定》在“生产保障”一章中明确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改善耕地地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加大对粮种业科技投入;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
在储备保障方面,《规定》明确了本市粮食储备规模的最低限额,并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适时动态调整;对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进行立法探索,授权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为创新储备形式预留制度空间。
确定每年3月30日为“厦门市河湖长日”
《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将全市河湖湾区治理与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督考核、附则,共5章,每年3月30日被定为“厦门市河湖长日”。
河湖长制实施以来,我市已经形成由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办以及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河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细化了工作职责,实现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同时,还对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表扬奖励等内容作了规定,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推动河湖长制落实落细。
率先规范医卫人员职业暴露防护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率先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进行规范,结合厦门实际,为预防减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构筑全流程的安全防护体系。
《若干规定》共19条,坚持“管用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依据《若干规定》,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可选范围;应当为其提供接种相关疫苗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此外,《若干规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名词解释】
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以及其他职业暴露。
(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图/刘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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