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乘电动车上路,这些违法行为不能有

都知道马路如虎口,

很多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的

交通安全意识却极度淡薄!

未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

  闯红灯 

 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不论是行人、电动车还是机动车

一旦选择违法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弱我有理”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

目前仍在全市范围持续开展!

未登记上牌、

未佩戴安全头盔、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石家庄交警将继续严查

大家骑乘电动自行车时

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

确保自身出行安全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骗取电动自行车登记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此处的“未悬挂”是指“有牌未悬挂”)。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定和违法规定载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人不符合规定无罚责)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遵守交通信号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互相追逐、超速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

下罚款:(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二)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

-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抛洒物品、垃圾;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随地吐痰无罚责);《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让我们携起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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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

道路交通环境

责编丨小战

编审丨钧令

监制丨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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