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生领域 提升政策实效

  为全面落实《烟台市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查找民生领域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残联、市妇联、市税务局等单位,对民生领域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梳理,重点梳理现行有效政策包括执行上级政策、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政策、部门制定政策等,列出立、改、废、释政策内容,形成《民生领域现行政策文件清单》,并通过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高群众对民生领域相关政策的知晓度。

社会保障

  一、老年人

  (一)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政策。

  1.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2.政策内容: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一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六项优待政策,实现各市互认、省内通用。

  ①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②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③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省外老年人来鲁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④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

  ⑤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⑥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3.执行年限: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面向群体: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535-6902293。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21〕6号)

  2.政策解读:(1)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2)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执行年限: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4.面向群体:经济困难老年人。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民政局,0535-6653441。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1.政策依据: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民〔2021〕64号)

  2.政策内容: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护理型床位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4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补助2000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改建、扩建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5000元,改造床位补助5000元。

  (3)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144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一至五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4)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

  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要求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评为一至五星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年2万、3万、4万、5万、6万元运营补助。

  ②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助。

  ③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每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评为一星级以上的农村幸福院,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

  ④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连锁化运营奖补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或租赁运营,并实行连锁化达到5处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5万元的奖补;后期连锁数量增加的,再给予每处1万元的奖补,最高补助10万元。

  (5)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以下简称“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的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对中心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部分特殊对象,免费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对符合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条件人员的年服务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

  (6)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项目。对中心区部分特殊对象。对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市财政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7)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项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

  3.执行年限:自2021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相关政策和咨询服务电话可在烟台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和“烟台民政”微信公众号查询。

  4.面向群体:(1)养老机构。(2)城乡养老设施。(3)芝罘区、莱山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4)养老护理员。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民政局,0535-6298159。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以下简称“残疾人两补”政策)。

  1.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16〕12号)

  (2)《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烟民电〔2020〕2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33号)

  (4)《关于优化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流程规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办理手续的通知》(鲁民函〔2021〕62号)

  (5)关于转发鲁民〔2021〕86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烟民〔2021〕69号)

  (6)《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烟民〔2022〕17号)

  (7)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

  2.政策内容:

  (1)补贴标准:自2016年起,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元(芝罘区、长岛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9元(长岛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58元)。

  (2)申请条件: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3)申请方式:

  ①为方便群众申请,“残疾人两补”审批权限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再受户籍地限制。

  ②2022年5月15日起,残疾人可通过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s://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

  (4)退出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3.执行年限:自2016年起。

  4.面向群体: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烟台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烟台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民政局:0535-6241778。

医疗保障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政策依据:(1)《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57号)(2)《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22〕21号)

  2.政策内容:

  (1)实行特殊药品保障。

  提高原有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保障水平。其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线标准仍为2万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建立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单独支付政策。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纳入我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单独的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费用。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起付线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90万元。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执行省医保局谈判公布品种。

  (2)调整职工大病保险政策

  将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下同)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下调为1.2万元,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3)降低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将我市普通居民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下调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困难群众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000元下调为7000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7000元以上(含7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上述三类困难群众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最高支付限额。

  3.执行年限:当前有效,有效期至新政策出台。

  4.面向群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就业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6号)。

  2.政策内容:(1)对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挂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无需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就业登记表并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本政策涉及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书时间次日起2年内,登记失业或未办理就业登记,在行政区域内常住的高校毕业生。

  3.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

  4.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5-6256217。

  (六)青年见习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6号)。

  2.政策内容:(1)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提高至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就业见习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执行年限:长期。

  4.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5-6647767。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1.政策依据:(1)《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字〔2020〕38号)(2)《烟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烟财金〔2020〕25号)。

  2.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及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

  3.执行时限: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4.面向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芝罘区:6605528莱山区:6710826福山区:6999752

  牟平区:4316217开发区:6396139高新区:6922093

  海阳市:3252099莱阳市:2915131栖霞市:5216676

  蓬莱区:5603886长岛区:3213566龙口市:8507835

  招远市:8239111莱州市:2259905

住房保障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

  1.政策依据:(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烟住〔2022〕22号)。

  2.政策内容:(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最高额度为70万元。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2023年11月10日止。(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为不得低于30%。(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4)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转贷时须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5)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6)其他规范事项①签约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在发放后未做首次提取的,可以在贷款发放1年内办理首次提取,以公积金贷款发放日期为准。首次提取时应保留上月还款额三倍(含)以上还款额。②申请办理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时,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应大于或等于该笔公积金贷款上月三倍(含)以上还款额。③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1.解除婚姻关系不足六个月;2.近亲属之间不动产权交易(注:《民法典》第1045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3.涉及产权分割的不动产权交易(解读:产权人购买共有人持有产权、或因夫妻离异,一方购买另一方房产的交易);4.购房产权共有人包含未成年人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3.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9月30日。

  4.面向群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535-666956。

教育、体育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政策。

  1.政策依据: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号)

  2.政策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由属地进行监管。

  (2)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院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4)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5)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6)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7)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3.执行年限:2021年11月4日起执行

  4.面向群体:山东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教育局,0535-2101871

  (具体立、改、废、释政策内容,还请关注大小新闻手机客户端及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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