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雇员煤烟中毒死亡,雇主该赔偿吗?

  [案例]

  精河县托里镇三牧场牧民叶某与尼某系雇佣关系。尼某居住在叶某院内一套闲置房屋。深秋时节,尼某夜里觉得有些冷,于是将屋内煤炉点燃生火取暖。然而次日,尼某在该房屋内死亡,经鉴定,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尼某家属找到叶某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无果,遂将叶某诉至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巴音其其克正在工作中。图片由本人提供

  [释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巴音其其克告诉记者,二审时,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两家世代居住在同一牧场,关系也不错,法官遂对双方展开调解。

  “尼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对封闭的空间烧煤取暖,没有尽到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巴音其其克介绍,同时,叶某同意他人在自家房屋内居住,未尽到提醒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义务,应负次要责任。经耐心调解,尼某家属和叶某都认识到各自的过错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叶某向尼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0万元。

  煤烟中毒通常频发于秋冬季节,尤其在农村多发。巴音其其克提醒,即将到来的冬季,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室内生火务必保持通风,否则可能付出生命的沉重代价。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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