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咋处置?济南拟出新规

  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没收后,如何进一步处置,以消除其违法状态?11月1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济南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公开交易流程处置后,扣除相关直接支出后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市国库。

  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进行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公开交易流程处置后的收入在扣除处置过程的直接支出后的余额,应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市国库;执法部门预算中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等。

  《办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物的移交程序、处置方式和监督管理。依法应予没收的建筑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于30日内函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对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不同情形,《办法》明确了相应的处置程序。

  在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接收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房屋质量安全和地质灾害检测、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同时做好没收建筑物的资产管理、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没收、处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已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区政府研究认为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拆除。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拆除情形,且符合完善合法手续审批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符合规划要求和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合法审批手续条件的,拟按申请规划条件、市场公开交易、依法调拨使用处置。

  申请规划条件处置的,区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拟保留建筑编制规划方案并申请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须明确保留建筑面积及新增建筑面积。市场公开交易的,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先组织评估并审核,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核准后的评估价值作为公开交易底价,按照带建筑物出让的相关规定组织土地出让。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区级政府多部门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调拨手续,调拨给使用人使用。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合法审批手续条件的,拟按市场公开交易、依法调拨使用处置。其中,按市场公开交易处置的,对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接收单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应当依法实施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

  待具备市场公开交易的条件后,按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的评估价值作为公开交易底价,进行市场公开交易。交易完成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及规划、建设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合法审批手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同买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同买受人签订房屋所有权书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规划、建设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合法审批手续。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职责分别公开有关违法建筑物的处罚情况、处置方式、处置程序、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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