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务院《促进个体户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正式施行。当天一大早,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一配件经营部就完成了经营者变更登记业务。经营者杨先生高兴地表示,这一新条例给个体工商户的继续经营减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据悉,该配件经营部是一家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法人杨先生。10月31日,杨先生得悉新的条例将要施行,就来到窗口咨询此项新政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耐心地给予了指导。
按照原来的登记要求,个体工商户无法办理经营者变更,只能先办理注销登记,再由新的经营者提交一整套新的登记材料重新申请登记,公章、税务、银行开户等都需重新办理,手续繁琐,十分不便。现在,《促进个体户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因此,杨先生在提供相关材料后顺利办理了经营者变更业务。
按照《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誉等也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由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性质,长期以来对变更经营者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过程中,很多个体工商户曾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但是由于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然而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首席记者 徐红燕 通讯员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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