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老师猝死或涉“网课爆破”,“网暴入刑”怎么看?

近日,河南新郑,一名在家上网课的历史老师不幸猝死。11月2日,网名为“小小沼泽酱”的死者女儿在微博发文称,母亲刘女士在上网课的过程中遭受网络暴力,情绪激动退出直播课,两天后因心梗去世。

截至记者发稿前,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通报称,猝死事件与遭遇网暴是否有关联暂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在等待调查结果的同时,网络暴力现象再次引发广泛关注,“网暴入刑”声浪再起。尤其是这一事件涉及的专门扰乱直播网课秩序的“网课爆破”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背后是否存在组织行为,如何治理和杜绝此类乱象,值得探究。

不同于一般网友热切呼吁“网暴入刑”,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却抱持审慎态度。他们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司法实践中如何惩治网络暴力?

教师猝死疑关联“网课爆破”

“小小沼泽酱”认为母亲猝死与网络暴力有关,并非全无根据。根据她上传微博的由刘老师学生提供的网课录屏显示,刘老师在讲课时,直播间突然出现一段音乐,然后出现一个白色面板,有人在上面打字:“你瞅啥?我是梦泪。感谢发来的会议号。”

另一段录屏中,账号为“梦泪**”“终极**”的网友反复加入课程会议,过程中不断播放吵闹音乐,并对老师爆粗口、说脏话。刘老师在他们进入后插不上话,一名学生主动发声让刘老师把管理权限转给她,她来踢走这些闹事者,可上了年纪的刘老师并不会操作。闹事者还发语音辱骂学生,骂完人后,切换屏幕,在网课上打字挑衅老师和学生。其间,两名闹事者还互称“同行”。

微博视频截图

“小小沼泽酱”称,今年10月初开始,母亲的网课直播间多次出现这种情况,给母亲造成很大刺激。

类似事件并非首次发生。9月5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上网课时,遭陌生人恶意“入侵”,他们开麦放歌,刷屏“老师我爱你”,随后更多人涌进网课直播间,各种侮辱、谩骂、涉黄信息开始刷屏,整个直播间变得乌烟瘴气。

这种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入侵网课、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被网友称作“网课爆破”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此类“网课爆破”行为,通常都由知情人先泄露网课时间和直播间信息,随后会有专门的“组织者”下达“爆破”指令,在固定的时间集合,“爆破”网课,阻止或扰乱正常的网课教学。

据媒体报道,多个社交平台都存在进行“网课爆破”的群组,有的还以收费服务的方式,组织人员恶意实施“爆破”行为。在这些群里,群成员们把自己称为“爆破手”,一次活动多则七八人,少则两三人。更有网友以参与者的身份揭露“网课爆破”现象背后,潜伏“有组织的网络恶势力团伙”。

“网课爆破”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事件曝光后,很多网友感到表达了对逝者的惋惜和对“肇事者”的谴责。不少网友认为,“网课爆破”等类网络暴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追究涉事者的刑事责任。

一名从事网络犯罪打击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涉事者使用的“梦泪”等网名,源自于一名游戏主播的网络梗,通常用作自己在网络中辱骂别人时的马甲,以此区分敌友。“如果在网上遇到用一样的昵称或头像,他们便认为是‘同行’,会一起实施网络暴力。”在他看来,一些网络暴力事件背后或存在组织行为。

“对‘网课爆破’行为要做具体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将其入刑。”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刑事问题专家刘洋分析认为,“网课爆破”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起哄闹事,扰乱课堂纪律,一种是辱骂、恐吓行为。“对于前者,目前刑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网络上纯粹的起哄闹事属于犯罪。对后者,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行为,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就这起悲剧而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辱骂、恐吓他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刘洋认为,“情节恶劣”如何认定,需要站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常规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不同于一般认知,刘洋特别指出,因寻衅滋事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并不是司法解释中的“情节恶劣”认定的当然标准。“‘情节恶劣’必须限定在行为本身的角度,一般从实施的次数、针对的对象、引发的后果、扰乱工作生活秩序的程度等角度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事后引发舆情就认定为‘情节恶劣’。”

也有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类“网课爆破”行为可能涉及侮辱罪,即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暴入刑”呼声高,专家:立法须审慎

由“网课爆破”行为延伸,有关“网络暴力入刑”的讨论再次引起社会关注。在法律专家看来,刑法要设立“网络暴力”专门条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司法实践中,惩治网络暴力行为并不会以“网络暴力”这一概念来定性,而是会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对应的准确的定性。

比如,《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明确提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民法典》对公民的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明确了入罪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虽然针对网络暴力已有法律惩治手段,但司法实践中,也在持续思考和探索网络暴力单独立法的可行性。从2009年12月“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宣判,到2020年3月正式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暴力的立法规制,可见其探索路径。

一名法学专家认为,网络暴力实际上是现实暴力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但是不同于现实世界,要明确网络暴力的行为边界、评价其引发的后果、找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都存在一定难度,“如单独立法,须审慎为之”

除了司法领域的规制和惩戒,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发挥应有作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履行好应尽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尤其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用户,更应该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管理效能。

综观近年发生的涉及暴力导致的种种悲剧,应从中得到警醒:缺乏管治的网络暴力,不仅会造成“社会性死亡”,也会导致真正的死亡。立法需要更完善,平台需要更规范,网民需要提高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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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邬林桦

微信编辑: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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