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济南市民杨先生,15年前将2万元交给朋友进行理财,其间获得对方给的“分红”5000元,其后十几年间,连本金都没能拿到。在起诉至法院后,法官认定杨先生该行为为投资,但因为缺乏约定投资获得收益的证据,最终判对方返还杨先生剩余的投资款1.5万元。
时隔15年,杨先生投资获得的“加起来”,还是2万元,但购买力已非当年的2万元,该案也给民间投资者敲了个“警钟”。
案情回顾
杨先生与尹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12月,尹某劝说杨先生参与投资理财,他可以提供帮助,且承诺保本分红。杨先生前后思量,觉得这事可行,便于2007年12月底向尹某账户存入20000元。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尹某分5次向杨先生账户打款5000元,并告知杨先生这些钱是理财分红。但在2008年12月最后一笔打款后,尹某再也没有向杨先生支付款项。杨先生多次催问,尹某一直借故推脱,甚至20000元本金也没有退还给杨先生。杨先生索要未果,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尹某返还理财本金20000元并支付理财利息。
尹某辩称,杨先生所述不实,双方之间根本不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是买卖双方的销售行为。杨先生当时是通过尹某购买济南某公司经营的蒙古草药和广西草药,尹某只是帮助代办,有当时购买产品的收据,且所购买的草药都已经给了杨先生。
法院审理
尹某在庭审中认可给杨先生的5次转款,是理财分红,剩余款项仍在济南某公司,杨先生已经成为该公司股东。尹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委托购买草药并交付杨先生的事实;由其提供的济南某公司收款收据系复印件,杨先生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为,尹某帮助杨先生进行投资理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尹某对收到杨先生20000元款项无异议。尹某陈述上述款项已全部为杨先生购买草药,同时又说未付款项均在济南某公司、杨先生已经成为济南某公司的股东,其陈述前后矛盾;而其所提供济南某公司收款收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不能证明尹某收款购药的事实;且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陈述内容,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均不能成立。尹某认可给杨先生5次分红5000元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杨先生系投资行为,且投资有风险,双方亦无违约利息约定,故杨先生请求尹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尹某应将所收取杨先生20000元减去已付款5000元合计15000元返还给杨先生。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尹某向杨先生支付投资款15000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尹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事实依赖证据进行还原。作为投资者,要随时关注受托人运用资金、操作账户的情况,避免完全放任、失去监管。同时,也要有证据意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固定和保存好证据,及时保留合同、项目报告等资料。对于重要事项的沟通应尽量采取书面方式,如将沟通往来的微信、邮件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在保存截图的同时还应保留原始载体以备诉讼中法院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本案中的杨先生,正是因为未能按照上述内容做好签订书面合同、保存相关证据等事项,导致自己的投资仅仅收回了本金,不但未见收益,还损失了15年的正常银行利息。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编辑:邢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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