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庞某是再婚,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便分道扬镳。离婚时,两人说好,庞某的孩子由杨某抚养。没想,当杨某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感情和精力抚养继女多年后,庞某却回来直接将孩子带走。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父起诉生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生母支付抚养费8万元。
1、为了继女 他未再生育小孩
2008年8月,庞某与前夫生育了一名女孩,取名小花(化名)。然而,这个三口之家不久后,因离婚而分散。
2011年1月,庞某带着2岁多的女孩小花(化名)与杨某结婚,走进了自己的又一段婚姻。结婚后,小花也跟随二人一起生活,杨某对小花甚是喜爱。
只是这段婚姻最终也在吵吵闹闹中走到了尽头。2015年5月,杨某、庞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小花由杨某抚养,庞某不支付抚养费。
此后几年,杨某未生育自己的子女,并在小花身上付出了大量精力、情感和金钱。
今年2月,庞某未征得杨某同意,直接将小花接走,并表示今后由自己一人抚养小花。
小花也表示,希望跟随母亲庞某生活。
2、起诉讨要抚养费 获法院支持
杨某认为,庞某自离婚后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其将小花接走的行为更是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情感。为此,他将庞某起诉到了潼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庞某返还抚养小花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杨某对小花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继父女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由庞某支付抚养费80000元。
3、法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与小花之间的“父女关系”因庞某私自将其接走而解除后,杨某不仅损失了抚养教育子女所花费的金钱,更丧失了含辛茹苦养育子女而建立的父女亲情。
庞某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却轻易修复和收获母女亲情。小花成年后也不用对杨某承担赡养义务。此时,如不对杨某的损失进行填补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明显与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相悖,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认同。
为此,庞某应当支付杨某自离婚后多年独自抚养继子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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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事实的情况下,会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当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因继子女或其亲生父母一方的过错而解除后,应当返还继父母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杜琼华 编辑 苏航 责编 戴宇 审核 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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