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新规:物业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未经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擅自占用公共设施

挪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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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位网友

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反映

自家小区的一系列物业问题

该如何进行处罚?

11月5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我市房管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本次征集意见的期限为10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14日)

根据发布的《公告》了解,文件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中,明确了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以及处罚机关等。

《公告》部分截图。来源:武汉市房管局官网(点击看大图)

其中,在《公告》中发布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物业管理),明确关于物业管理的一系列处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按情节警告,不等金额罚款,最高可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情节警告,不等金额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按情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不等倍数的罚款,最高可罚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按情节处不等金额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按情节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不等倍数罚款。

链接:《公告》原文详见>>>

关于小区物业

物业服务不到位

擅自占用小区道路或场地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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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编辑整理:赵乐宁  内容来源: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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