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 | 牲畜啃食农作物 损失饲养人承担

  放牧时,牲畜啃食了他人的农作物,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饲养人要赔偿损失。

   11月2日,兵团第八师133团职工倪某赶着70只羊去放牧,没想到羊群啃食、踩踏了职工孙某去年栽种的40亩“文冠果”树苗,恰好被孙某夫妇看到,便要求倪某赔偿,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谈拢。

   当地连队介入调解未果,双方到133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现场查看树苗受损情况后,发现部分树苗根部、叶子有明显被啃咬的痕迹,呈集中啃食和杂乱啃食状态,损失测算难度较大,一时无法确定对产量的影响。

  人民调解员先向倪某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他,这种情况下其本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耗时长、费用高,双方表示愿意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和解。

  最终,结合孙某前期投入以及后期补种实际,倪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孙某树苗损失2万元,于今年12月31日前支付,到期未能赔偿其自愿承担赔偿款总额30%的违约金。

   在兵团第二师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纠纷。11月3日中午,第二师37团司法所接到且末县阿羌镇司法所打来的电话,建议对一起纠纷进行联调。

   原来,阿羌镇牧民库某的两头骆驼进入37团4连职工杨某的打瓜地里,即将采收的打瓜受到不同程度的踩踏。杨某扣押了骆驼,称今年6月以来,自家打瓜地多次被骆驼踩踏,前几次苦于找不到主人,此次遂要求库某一次性赔偿损失5000元。

   两地司法所所长到现场调解,确定事实无误,库某也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杨某要价偏高。两地司法所先后对杨某做工作,建议其换位思考,仅就此次估算的损失进行索赔。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库某一次性赔偿杨某3500元,杨某归还其2头骆驼。

  记者了解到,在基层连队,牲畜踩踏、啃食农作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牲畜非有意,但饲养人具有看管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行政干警提醒农牧民,应看管好饲养的牛羊等牲畜,特别是放牧时,要远离耕地或经济作物种植区,避免牲畜踩踏、啃食,否则饲养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乔青梅 朱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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