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参与文体活动,
或多或少都存在意外受伤的风险,
特别是篮球、足球等
具有对抗性质的运动,
受伤更是比较常见。
那么,当这些意外伤害发生时,
该由谁来赔偿受伤者的损失呢?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薛某、陶某在球友自发组织的足球分组对抗比赛中因争抢发生碰撞,薛某倒地后称右腿受伤,遂离开球场休息。2021年10月1日,薛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右膝外半月板后角损伤等病症。薛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3.3万余元。薛某出院后与陶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陶某不认为自己存在责任并拒绝赔偿,薛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自愿参加足球娱乐活动,其应该意识到体育活动存在一定运动风险,属于“自甘风险”,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陶某在争抢足球过程中致薛某摔伤,陶某并未对争抢过程中的行为动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薛某受伤与陶某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陶某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薛某、陶某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但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竞技性、强对抗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参加该项运动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陶某在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依法改判: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宋亮
西安中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为什么判定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参与者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判断。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陶某在对薛某进行防守时存在违反体育道德或比赛规则的情形。
二、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方面进行判断。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在足球分组攻防对抗的情况下,不能苛求陶某在作出封堵或破坏的防守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
三、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方面进行判断。案涉足球分组对抗活动属业余性质,但其风险性却高于日常的非对抗性体育活动,故对于业余参与者陶某的防守行为不能过于苛责。
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
包括
一、受害人自愿参加文化体育运动,且其能够预见、认识并判断该活动存在的一定风险;
二、受害人遭受到损害;
三、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 官 提 醒
《民法典》: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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