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王某向高陵区人民法院送去一面锦旗,以表感激之情。
来某于2016年从王某处采购砂石料,后拖欠近10万元贷款一直未付。王某追款未果,停止供货给来某。2019年8月,王某电话向来某催款,二人协商后,就来某应归还王某9万元货款达成一致意见。来某承诺于2019年年底先归还王某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王某并未收到货款,遂向法院起诉。后王某收到3万元还款,来某承诺于2022年5月底再还3万元,基于此,王某撤诉。但时至2022年6月,来某并未归还所剩货款,王某再次将来某起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点在于来某提供了一份签署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的收据,除此之外来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收据凭证,包括转账记录、银行汇款记录、现金交易视频等。对此收据王某极力否认,并表示双方只签署过一份归还3万元的收据。经鉴定,来某提供的收据收款人签名、手印非王某本人。案件承办法官王锋按照证据规则规定,对该收据信息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来某立即偿还王某砂石原料费以及逾期利息。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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