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讯 (记者 马晓芳 通讯员 郑伟)10月29日,记者从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州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新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待遇予以补发。截至10月25日,我州已全面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惠及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386人次。
此次调整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
在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调整范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0元、212元、183元和170元;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45元。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对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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