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涉水检察公益诉讼守护江河湖海

 

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通报工作情况。

泰州某区检察院督促规范长江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行政公益诉讼案、扬州某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大运河刘堡水闸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市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故道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这些典型案例涉及了长江、大运河、太湖、海洋等水域,是我省涉水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个缩影。

11月10日下午,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通报工作情况,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朱建勇发布5起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陶国中介绍,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不仅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民生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坚定不移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守护一江清水。推进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以事立案,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江苏专案分组认真推进办案工作。截至目前,沿江八市检察机关已摸排线索19条,进行公益诉讼立案10件。省检察院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结合专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强化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全省检察机关针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式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坚持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联动。省检察院组织了“沪苏同行·守护长江” 活动,部分全国、上海市、江苏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调研视察。积极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试点,发挥志愿者在线索提供、检察听证、专业咨询、跟踪观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三级院共招募志愿者1875人,涵盖生态环境、审计、计算机应用等多个领域。

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围绕建设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以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为抓手,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沿河八市检察机关签署《关于建立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联动协作保护机制》,成立“大运河保护联盟”,开展“共护美丽运河工作”。推动治理垃圾围河问题。垃圾围河不仅影响美观,还对大运河生态造成威胁。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运河沿岸违规倾倒垃圾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江苏境内湖泊众多,检察机关注重流域协同治理,推动解决围湖造地等问题,努力为湖泊水质提供司法保障。加强流域协同治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沪苏浙检察机关会签《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苏鲁豫皖四省检察机关会签《关于深化跨省协作配合加强南四湖流域检察公益保护的意见》;苏皖两省检察机关共同会签《关于环石臼湖、洪泽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举办“我们的家乡在洪泽湖上”公益保护活动。推动解决围湖造地、侵占湿地等问题。检察机关围绕违反湖泊管理规定占用湖泊空间造地以及侵占湿地等行为,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和调蓄功能。

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检察机关如何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值得深思。江苏省检察机关正努力探索海洋生态检察保护路径。探索创新海洋生态修复方式。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修复方式引入司法实践。研究补充鉴定标准。针对海洋公益诉讼案件检测鉴定标准不足问题,省检察院、连云港市检察院推动成立江苏检察机关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鉴定实验室,与青岛地质研究所、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建立集中委托鉴定协作机制,已对海洋捕捞渔具的认定、海砂损坏的情形等补充鉴定标准。

据悉,今年1-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743件,其中涉长江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46件,涉河公益诉讼案件344件(涉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19件),涉湖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5件,涉海洋保护公益诉讼案件98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7处,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70余公里,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2.9万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5000万余元。

接下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将结合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踔厉奋发,笃行不怠,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以公益诉讼检察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苏检宣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