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促成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在检察办案环节,化解了涉案矛盾。
今年1月,赵某和方某因纠纷发生拉扯,致方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邀请黄梅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无社会危险性等,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
然而一个月后,该案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刑事和解。矛盾尚未化解,难道就这样一诉了之?这件看似“简单”的故意伤害案,让检察官犯了难。
“案发后我就联系方某,但他一直不接电话。”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焦急地说。经调查得知,原来被害人要求赔偿48万元,双方的分歧较大,调解也变得艰难。
此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给办案带来了转机。
今年9月,黄梅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会签的《黄梅县人民检察院黄梅县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能力和意愿,因双方矛盾尚未化解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前往公证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缴纳手续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查研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的情况具备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条件。检察院依法依规计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为6.8万元后,赵某同意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并向公证处足额缴纳了赔偿保证金。
随后,检察官设法联系上方某,经多次耐心释法说理,方某也同意检察机关计算的数额。
在检方见证下,方某到公证处提取了赔偿保证金,并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当场签了和解协议。
10月25日,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截至目前,黄梅县检察院对4起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在检察环节有效化解了“小案”矛盾,真正实理案结事了人和。
(湖北日报讯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章琪 岳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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