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座“黑校车”,实载10人,超员100%,驾驶人被依法判刑!

 

孩子是未来

平安是底线

校车作为学生的乘坐工具

不仅承载着孩子们的生命安全

也承载着各个家庭的幸福与希望
校车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

然而,在交管部门严查高压态势下

仍然有人为了牟利

顶风作案,严重超员

2022年10月25日,黔西南州册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黑校车”类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罗某文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庭审现场

核载5人实载10人,超员率100%

2022年9月20日17时许,驾驶员罗某文驾驶贵ED****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从册亨县高洛第一幼儿园接梁某某等9名幼儿园学生往册亨县金利商城佳宜托管所方向行驶。17时22分,行驶至册亨县高洛新区0公里+200米(小地名:新民中)处时,被册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民警现场检查,罗某文驾驶贵ED****号小型轿车在不具备校车营运资质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校车业务,且载客超过核载人数(核载5人、实载10人,超员达100%)。2022年9月22日,针对罗某文涉嫌危险驾驶案的犯罪行为,册亨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2022年9月23日,针对罗某文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册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2022年10月6日,册亨县公安局将罗某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至册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判罚结果

2022年10月25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文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判决,罗某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黔西南公安交警

也将在校车集中通行的

重点路段、时段增设路检执勤点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杜绝违法“黑校车”

没有偶然的事故,只有可预防的伤害

孩子的安全不容半点疏忽

我们也将走进校园

开展“交通安全课”

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来源| 黔西南公安交警

责任编审:赵 莹

本期二审:姜仕杰

编务终审:陈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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