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男子同时交往两个女友,挨个借款后竟消失不见?

情侣之间经常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

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

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

可一旦感情不再

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

蜜恋期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


那么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一起跟着普法君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详情

近期,富源县人民法院富村中心法庭先后接到小美(化名)和小丽(化名)向同一男子施某(化名)起诉还钱的事情,二人俱声称与施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法庭立案后,经多方核实,确认该男子为同一人。


小美和小丽均是长相貌美且家庭优越,她们互相不认识,但她们的男友却是同一人。

在施某各种花言巧语的追求下,小美和小丽迅速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施某获得二人信任后,就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小美和小丽借钱,出于对恋人的信任,小美和小丽均帮助男友解决“燃眉之急”。

没想不久后,施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了……


法院审理

在多方打听下得知施某是富村镇人,小美和小丽这才来到法庭起诉,但二人均只能提供施某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对施某的其他信息一无所知。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承办法官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的排查。

在法庭与当地村委会、派出所的协作下,最终确定施某为富村镇某村委会人。法庭工作人员到施某家里找到其父亲,在其父亲的帮助下终于联系上了施某。

“只是为了更好的选择,在恋爱期间相互借点钱也很正常,感情没有了不想被对方纠缠,所以把她们电话拉黑了,钱也是她们自愿给我的。”

面对法官询问,施某对两起借款时间均认可,但辩称非有意与多名女子恋爱并借钱,也拒不承担还款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与施某多番沟通后,讲明情理法,施某最终愿意将借款偿还给小丽和小美。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互相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上不允许撤销。但对于其他一些特定的转账如果收款方不能对该转账的目的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的话,也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写借条而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收款方来证明并非借款。

男女交往期间,随着关系的进一步深化,有时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如果往来的款项是借款,应当在出借时予以明确,免得日后因此产生纠纷。

今天

普法君来聊聊恋爱中的“赠与行为”


什么是“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

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

(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总的来说

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日常开支、互赠小礼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

如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等


日常生活的开支

视为男女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

属于一般赠与

分手后,任何一方都无法主张返还

二·赠送贵重物品

赠送贵重物品,主要看该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一方在赠与时以微信备注、短信等形式明确表示赠与物品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这种情况下如果分手,那么就不满足赠与生效所要求的“结婚”条件,那么该赠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2.如果明确表示没有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博取对方好感、增进感情或是表示不需要返还,则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3.一方在赠与时未表明其目的,但可从行为或物品上推定该赠与是为了结婚,例如赠送车、房、钻戒等为公众常识所认知的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大额财产,也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分手的话是可以要求返还。

三·转账:赠与VS借贷

情侣由于关系亲密,款项来往较多且没有注明用意,分手后常常因为款项是“借贷”或是“赠与”产生纠纷。

要证明情侣之间的转账属于借款,最好是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于借款,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是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

另外,情侣之间为了表达爱意互赠财物或者发一些520、1314等等这样的红包,可以推知这些属于爱的赠与,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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