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抖音发布不实视频诋毁企业, 枣阳两男子被判赔偿并公开道歉

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绝非法外之地,不当言论视频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势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抖音上发布不实视频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在抖音账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1月9日,经承办法官张家政判后释法明理,促使二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2018年6月1日,贾某与枣阳市三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秀公司)、刘某签订《光伏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了价款、保修期等相关条款。

期间,该公司员工刘某曾卖给罗某桑乐牌光伏发电设备总价20万元,当时罗某仅支付10万元,还欠货款10万元。后刘某索款未果,遂将罗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败诉的罗某因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罗某耿耿于怀。

2022年3月21日,罗某为贾某拍摄短视频,并用罗某的抖音账号发布《桑乐光伏新的骗局》,贾某称桑乐光伏是骗人的,让我贷款装光伏我没装等,截至2022年3月28日,该视频的点赞量为2782人,评论量314人,转发量613人,收藏量197人。

2022年4月,罗某又连续发布关于桑乐受害者的视频。视频发布后,三秀公司及刘某上门对铁架生锈等问题进行了维修。但已导致三秀公司的大量客户退单,并受到桑乐公司的处罚。

致歉声明(通讯员供图)

三秀公司及刘某看到该视频后,立即联系罗某要求删除视频,贾某同意找罗某删除短视频。后双方为履行判决及删除抖音短视频协商未果,三秀公司、刘某遂将罗某、贾某诉至法院。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被告贾某通过罗某拍摄抖音短视频由罗某公开发表,故意诋毁桑乐光伏品牌的名誉,使该品牌在社会上信用评价降低,同时罗某在发布的抖音视频上发表评论,直接指向了三秀公司和刘某,但并未对刘某进行侮辱、诽谤或诋毁,不应对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罗某就其发布的抖音视频及评论,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且使用了诽谤、诋毁性词汇和评论如“桑乐的新骗局”“ 桑乐的受害者”“ 开始不知道桑乐是贴牌子”,其抖音发布后,引起了网友的大量转发及评论,故罗某在发布抖音后应该已知道其言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但罗某在发布首条抖音后,又分别发布了另外几条抖音视频,持续了较长时间。在刘某向其提出异议后,其并未及时采取删除或更正说明的方式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相反,罗某借助其与刘某的经济纠纷,威胁刘某让步,罗某对该抖音的发布存在故意行为。该行为导致三秀公司代理的桑乐光伏产品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公众对桑乐光伏产品的信赖,造成枣阳三秀公司客户退单,公司受罚,罗某应当对三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贾某未查清事实,贸然让罗某拍摄视频并发布,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鉴于罗某在本院庭审后已主动删除了其不当抖音视频及评论,对原告主张的删除诉请,不再判处。

据此,枣阳法院一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罗某在抖音平台上停止发布关于三秀公司代理的桑乐牌光伏发电设备的不实言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罗某、贾某在罗某抖音发布抖音视频澄清事实并且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罗某、贾某连带赔偿三秀公司公证费损失1520元。

一审宣判后,为切实有效地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心结,承办法官张家政多次同双方当事人沟通。11月9日,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同意按判决履行义务。同时,还促成刘某与罗某对原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推动两案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对其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保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具体而言,法人的名誉包括对其产品、服务、人员、管理、信誉等多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抖音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抖音上发布视频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将抖音用作发泄私愤、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如果在抖音上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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