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加班篇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初某服装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但工期短。为了赶工期,单位要求职工每天加班4个小时。连续加班5天时,职工王某向单位提出连续加班自己身体出现不适,要求减少加班时间,遭到单位拒绝。于是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顾职工身体情况,强迫加班。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此,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承受力和具体健康状况,安排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需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否则,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加班的违法行为,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编辑:陈琼


终审:李泽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