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口舌之争
引发拔刀相向的场面
少年挺身而出
劝阻纷争
自己却受了伤
谁 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处理结果让原被告双方均满意,不让见义勇为的热心人寒了心。
一日,张某听说黄某对外宣扬张某被人打过,觉得影响了自己在社会上的威严形象,随即对黄某进行口头警告。晚上,张某在街上遇到黄某和徐某结伴而行,遂上前质问徐某是不是来帮黄某出气的,双方口头争执几句后,怒火难消的徐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冲回来。张某见状吓跑了,而站在一旁的浦某(系张某朋友)见状欲上前来劝阻,在伸手去夺水果刀时,却被气急败坏的徐某一刀砍在了手臂上。
事罢,浦某向田坝法庭起诉,要求张某、黄某、徐某以及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浦某能在朋友恐面临人身侵害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如果没有浦某的阻止,谁也无法确定后续会不会发生更严重的伤人事件。
介于此,徐某家长表示“确实是自家的孩子过于冲动,该承担的责任,自家也不会赖掉。”其他家长也纷纷表示,虽然自家孩子没有直接砍伤浦某,但是愿意赔偿浦某损失。
民法典中见义勇的规定是向全社会传递乐于助人,善人善举受到法律保护的信号,同时,也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法律责任,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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