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拒收巴楚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并故意当众撕毁,孙某某被依法罚款5000元。
王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楚县法院依法审理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孙某某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偿还。巴楚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电话通知孙某某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孙某某一直躲着不出现。10月13日,执行干警前往孙某某的家,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时,孙某某拒绝签收,并当众撕毁拘留决定书,抗拒执法,其行为已严重妨碍干警执行公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当日,巴楚县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孙某某罚款5000元。后在执行干警的耐心教育下,孙某某认识到错误,真诚地向执行干警道歉,并缴纳50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生效的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不容亵渎。法院的传票、公告、封条等法律文书具有公示和限制作用,任何人都不能撕毁,擅自撕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联系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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