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漳州台商投资区出台了《漳州台商投资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人才公寓房按照“政府建设、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并规定了使用人才公寓房的资格和申请条件。
据了解,人才公寓房的入住对象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内各类单位工作及到漳州台商投资区求职、创业的各类优秀人才:
(一)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等文件所认定的特级、A类、B类、C类、D类、E类、F类高层次人才,需在认定期内提出申请;
(二)近5年内研究确认的省工科类青年人才、漳州市主导产业人才,需在申报确认资格后3年内提出申请;
(三)世界“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境外著名大学(发布公告时最新ARWU、QS、THE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均位于前300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五)在我区稳定就业,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院校),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
(六)在我区自主创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实缴资本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
(七)经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或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八)经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的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规定》要求人才公寓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2年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内没有住房,且在我区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和人才引进的市、区级财政购房补助等政策。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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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记者 王龙祥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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