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警调解张女士和袁女士的租房纠纷。
“你好,有时间来派出所,咱们聊一聊。”近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走访时,了解到辖区有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立即打电话了解情况。
今年7月,张女士将位于库尔勒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袁女士,收取了袁女士2000元的租房押金,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如今,袁女士要回老家准备退房,根据“合同效力”原则,她仍需履行租赁合同,而袁女士认为,她和张女士未签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不履行义务。
民警将张女士和袁女士请到派出所调解,就两人争议的焦点摆事实、讲道理,并向两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退还押金及房租5000元,袁女士赔偿违约金500元。
口头合同有法律依据吗?民警介绍,书面合同是交易合同的重要形式,但口头合同也属于合同订立形式的一种。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袁女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能解除合约,但必须赔付违约金。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张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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