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加强植物检疫力度,有效预防松材线虫病传入,进一步提高兼职林业检疫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12月15日,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举行了2022年度全县兼职林业检疫员培训会,全县21名兼职检疫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会上,县自然资源局林业保护发展中心业务骨干紧紧围绕兼职林业检疫员职责、植物检疫办理流程、规范产地检疫上报材料、产地检疫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授课。参会全体人员共同学习了全国性及山东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沂源县常见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特征特性、发生态势及防治方法。
本次培训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课堂气氛浓厚、学风良好。对提升各镇办、林场当前林业植物检疫御灾工作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性,进一步推高了兼职林业检疫员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技术水平。
下一步,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将继续抓早抓实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等工作,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强化预防措施、加强检疫封锁,把住疫情入侵关口,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多层次、多途径普及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提升防灾、御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有效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耕地保护小知识(三)
13.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
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15.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16.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
17.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
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18.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对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19.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何新的规定?
答: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20.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
21.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22.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
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3.退出在原来的耕地上种植的果树、植树造林的,是否可以申报占补平衡项目?
答: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耕地属性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24.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现行标准为40元/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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