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已完成治理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巩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成效,根据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已完成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沂源县实际,12月15日,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范围内已完成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南鲁山自然资源管理所对南鲁山镇已完成治理的8个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实地了解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现状。主要查看了项目现场环境修复效果,重点对修复项目的后期管护是否存在二次破坏、非法开采、绿化苗木成活率低等问题进行排查。排查后将各矿山坐标、近景、远景等环境信息拍照记录,并将排查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将切实把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直面问题,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水平;倒排工期,高质量、严要求,对照设计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整改,并做好长效养护管理工作,用切实有效的工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
自然资源知识小课堂
耕地保护知识(四)
25.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6.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
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27.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8.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现行土地复垦费标准为2000元/亩)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30.对设施农业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31.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32.农村道路是否可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答: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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