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批涉疫物资哄抬价格案

惠州日报讯 (记者谭琳)近日,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连花清瘟颗粒”“布洛芬缓释胶囊”“抗病毒口服液”等部分涉疫药品出现供应不足情况,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为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强以案释法,现公布惠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其中3宗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提醒相关生产、流通领域的经营者要引以为戒,立即对自身价格行为进行自查整改,诚信合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惠阳区某药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2022年12月7日,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惠阳区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药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二:博罗县石湾镇某药店涉嫌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2月14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博罗县石湾镇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药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违法行为。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三:惠州市某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12月14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惠州市某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惠东县市场监管局于12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惠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