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如今,网络信息传播迅速
恶意散布的谣言可能会
对被造谣者的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因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虚假信息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 情 简 介
被告钱某原系某石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赵某为该公司管理者。
被告收到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自2022年3月至6月通过微信朋友圈、电话、视频平台等对原告进行辱骂攻击,诋毁原告的形象,并发表公司没有信誉、欺骗员工的言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信誉和声誉,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围绕诉讼请求
依法提交了被告通过多种途径
威胁原告、诋毁原告名誉
且有意让同事同行见到上述内容
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
对此,被告辩称
被告
法官,原告曾承诺为我清偿房贷,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未能兑现承诺是客观事实,我发布视频均是对上述事实的阐述,是对不遵守承诺的人的道德评价。我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及造谣,亦没有传播不实信息,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朋友圈、视频平台上针对原告使用了明显侮辱性的言论,主观过错明显。从评论区的可见范围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被告的行为确易引发对原告人格的贬损,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删除其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内容
向原告书面道歉并在其账号上
公开道歉内容且至少保留十日置顶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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