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十条”发布后,针对连花清瘟、布洛芬、抗原检测试剂、N95口罩等涉疫物资市场出现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乐山市加大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抗原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口罩等)三类涉疫物资价格监管执法力度,集中摸排哄抬价格违法线索,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违法案件,着力维护三类涉疫物资特别是药品价格秩序稳定。
案例1
2022年12月16日,马边某药店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咳特灵胶囊”、“医用外科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马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2
2022年12月15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夹江县某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于2022年8月24日以4元的价格购进20盒“布洛芬缓释胶囊”,在门店以零售价15元一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56元每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价差涨幅明显过大,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3
2022年12月16日,乐山市市中区某药房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4
2022年12月16日,乐山市市中区某药房销售的小儿感冒颗粒、感冒清胶囊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5
2022年12月16日,乐山市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店销售的咳特灵胶囊、润肺止咳胶囊、感冒灵颗粒、咳克平胶囊、肺宁颗粒、咳速停胶囊、感冒软胶囊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6
2022年12月16日,某药房销售的香砂养胃丸、桂附地黄丸、六味地黄丸标价不规范,没有标示品名和计价单位,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
案例7
2022年12月14日,峨边某大药房店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8
2022年12月16日,峨边某药房店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炎热清颗粒、一清颗粒,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9
2022年12月16日,乐山市金口河区某诊所在经营场所内销售“龙牡”小儿宣肺止咳颗粒、“佑华敢康”复方氨酚那敏颗粒,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10
2022年12月7日,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井研县马踏镇某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药店在12月5日—7日期间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进价16.38元,售价27—39.8元。同前一批连花清瘟胶囊进价14元,售价14—19.9元对比,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乐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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