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辽宁丹东市市场监管局局向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
✸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 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在《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中,提醒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格控制医疗药品及用品的进销差价率在合理范围内,严禁哄抬价格行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经营者所在地区疫情开始之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
严格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口罩、酒精、84消毒液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四种抗病毒药品,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销售价格为基准,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未达30%,经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30%的,按照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需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 | 丹东市市场监管局官微 李美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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