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机器漏电,仍让员工上岗,员工触电身亡老板该当何罪?

海峡导报12月19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聘请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在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还坚持让员工继续操作,最终导致员工触电身亡。这种情形,老板该当何罪?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2021年5月的一天,厦门市某精密模具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小陈在工作过程中触电身亡。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聘请不具备电工从业资格的人员潘某进行安装供电电源作业,在该公司注塑车间注塑机电线路上使用不规范的四芯线,且未按照生产安全要求连接地线。

事故发生前,就有员工向吕某反映注塑车间注塑机出现漏电、触电现象,但吕某未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仍让员工继续操作生产,最终导致该公司员工小陈触电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吕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翔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聘请不具备电工从业资格的人员使用不规范的四芯线安装机器,并在机器出现漏电、触电且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坚持让员工继续操作生产导致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考虑到吕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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