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法官:限于继承遗产范围内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张桂茹

  近日,库车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诉求父债子还的案件,判决结果显示,继承财产的子女,不一定必须清偿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

  今年5月,某农业公司向库车市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芳偿还父亲马某所欠的农药款,并出示了欠条。

  马某在当地从事农药代购工作,他先后向农业公司赊购价值23万元的农药产品。2021年12月,马某突发疾病死亡,马某芳继承马某全部遗产,其余子女均放弃继承。因此,农业公司将马某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除所欠农业公司23万元货款外,马某芳还于2021年7月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10万元,全部转给马某用于做生意,后因经营不善,贷款一直由马某芳偿还。

  马某芳继承的遗产是一套房子,经委托评估,价值仅为24.77万元,远不够清偿马某留下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生前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且均不享有优先权,基于债的平等性,遗产继承人应当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马某的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芳向某农业公司清偿欠款及逾期利息等15万元。

  原、被告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即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自愿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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