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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女子称父亲被人打死”案宣判 审判长3000字长文回应疑问

庭审现场(来源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2月20日上午,广受关注的“杞县女子称父亲被人打死”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艺、刘某见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9240.08元。原告和被告刘某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刘某见表示不上诉。

据河南高院微信公众号信息,案件宣判后,审判长针对大众关切的问题作出3000字长文回应。

死者作陪宴请割麦兄弟 酒后言语冲突引发互殴

审理查明,2021年6月,杞县人许某雇佣村民刘某彦、刘某艺兄弟开收割机收割小麦。6月28日,许某因拖欠收麦款而请刘氏兄弟吃饭,另外邀请村民刘某见、被害人叶某青及其他几个村民参加。吃饭饮酒期间,许某和刘氏兄弟计算出收麦款为1800元,刘某艺主动降价100元,死者叶某青要求再降100元,刘某艺表示同意。刘某彦因找不到收款二维码,被叶某青嘲讽,其过世多年的岳父一同被叶某青贬损,双方发生争吵。

叶某青掂起啤酒瓶欲砸刘某艺被许某劝阻。刘某艺、叶某青离开包厢,在院内发生撕打。刘某见拉架过程中,也用拳头击打叶某青脸部、身上,后被人拉开。之后,三人继续撕打,刘某见、刘某艺均脚踹过叶某青。

三人被现场人员劝开,叶某青被村干部送回家。之后,刘某艺妻子赶到现场并报警。警察到达时,刘某见、刘某艺等人在现场,表示自行解决,警察遂离开。叶某青到家后,于23时许电话联系另外两村民,表示次日还要找刘某艺。

29日凌晨,叶某青身体出现不适,其妻拨打120后叶某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某青家人报警。2021年7月7日,叶某青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艺、刘某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外,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由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见有期徒刑八年。

原告及被告刘某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某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属互殴死者负有一定责任 主从犯情节不同判罚不同

据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信息,一审审判长针对大众对案件关注的问题,作出了3000字的长文回应。

回应中称,双方平素并无矛盾,仅因酒后言语不和产生争执。被害人曾拿酒瓶和不锈钢盆击打刘青艺,刘某艺被人拉开后又返回撕打。双方属互殴行为,其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或故意杀人情节。

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脚踢,未持任何作案工具。虽然厮打过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时头部触地,刘某艺跺了被害人头部,但随后被害人起身继续与被告人厮打并正常走动,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被害人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回应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刘某艺属主犯,刘某见原本是拉架,因混乱中被打,随后开始殴打被害人,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叶某青出言嘲讽、贬损刘某彦已去世多年的岳父,之后持啤酒瓶欲砸刘某艺,其本人对事件负有一定责任。

女子举报问题不属实 不存在遗漏嫌犯及警方不作为

此前,叶某青家属网络举报称,案件发生后“刘某彦参与打人未被追究”“有村霸黑势力参与”“警方接警后不作为”。对此,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也进行了详细回应。

回应称,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两名叶姓证人第一次作证时称看见刘某彦参与殴打,但随后予以否认,并称刘某彦只是劝架,并未参与殴打。该证言内容与刘某艺供述、刘某彦本人证言及其他目击证人证言一致。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青彦参与故意伤害行为。

回应称,当晚发生冲突后刘某见倒地不起,其家属无法到场,本村村支书被请求到现场查看。现场监控显示,村支书一人开车到达现场,车上没有其他人,也没人拿凶器,其到场时被害人村的村干部也在场,当时打架已结束。

刘某艺的妻子报警后,民警10分钟赶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当时叶洪青已不在现场。刘某见和刘某艺因酒后无法叙述事情经过,后两人被亲属、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需要次日到派出所处理。

29日凌晨,叶某青家属拨打120将其送医治疗,后报警。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况,之后的几小时里先后将刘某艺、刘某见传唤到案。6月3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回应称,从在案证据看,被告方反映的问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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