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信用卡透支 离世后卡债谁偿还

泉州网12月24日讯(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黄东来 尤燕玲)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合理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规定,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近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金融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金融借贷纠纷中,首次使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案情

借款人离世尚有债务 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2014年10月27日,柯某甲向晋江某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银行审核后发放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双方在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对免息还款期、违约责任、贷记卡有效期作了相应约定。柯某甲开通该贷记卡刷卡支付功能后,未能按约定还款。2020年11月24日,柯某甲死亡,尚欠透支本金9781.49元及透支利息、复利。

柯某甲死亡后,其配偶柯某乙,其子女柯某丙、柯某丁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此借贷纠纷案审理过程中,经晋江市人民法院释明法理后,各继承人共同推选柯某乙作为遗产管理人。

判决

在遗产实际价值内 遗产管理人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柯某甲使用贷记卡透支消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柯某甲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其尚欠晋江某银行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及复利,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柯某甲各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柯某乙在管理柯某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晋江某银行透支本金及利息、复利等。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说法

管理人制度维护利益 实现遗产公平分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增多,财产形式越发多样,除了房子、车子和存款,还有股票债券、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资权益。这些新的财产和权益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为遗产继承带来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法官介绍,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其存在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防止其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争抢,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遗产中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更好地调整遗产继承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因故离世,涉及遗产继承与债务偿还问题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此,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钱都打水漂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债务仍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案例:许某因个人经营需要,于2019年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许某的妻子曾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许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其所欠款项未能依约偿还。银行将曾某及许某的父母、两幼儿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经法官调解,原告撤回对两名幼儿的起诉,单亲妈妈曾某恪守诚信,与公婆同原告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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