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火区域:林区内及距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违规用火,在此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村庄、墓地、住户和在该范围内活动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三)禁止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禁止燃放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五)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玩火;
(七)禁止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八)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县级森防指机构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警电话:119、6225109、6222650、625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