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对8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清单》指出,“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二是及时改正,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一是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三是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清单》指出,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应当签署《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遵法守法。
《清单》要求,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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