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罚25万余元,潘粤明发文道歉: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12月26日中午,针对“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一事,潘粤明本人发文道歉。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25.788507万元,罚款25.788507万元。

对此,潘粤明工作室发布致歉信称:“我方在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在未来的工作开展过程中,潘粤明先生及团队将秉承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慎审查合作对象及合作内容,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授权合作,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广大消费者监督。”

随后,潘粤明转发工作室的致歉信写道:“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再次向大家郑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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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演员潘粤明被罚25万余元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25.788507万元,罚款25.788507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

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当事人账号、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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