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五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最大限度采用非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近日,朱台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质证+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成功化解两起合同纠纷。
戚某诉郭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戚某委托被告郭某某为其购买两辆货车,被告协助原告进行运营管理,同时,被告要求原告申请贷款时替被告申请一辆车的贷款,该车贷款本息由被告负责偿还。随后,原告戚某将为自己购买的两辆货车、挂车及保险等款项连同替被告申请的车辆贷款共计1 379 50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郭某某,被告郭某某将货车交由第三人毕某骏进行运营管理。被告郭某某在还款178 498.97元后,自2022年2月起不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临淄区法院,要求被告将剩余应还款本息233 421.73元一次性交付原告。案件受理后,于洪美审判团队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给调解员葛建华进行诉前调解,法官助理朱鹏伟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质证。通过诉前质证发现主要案件事实清楚,即被告通过借用原告资质贷款了购买一辆货车,被告对于应该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没有异议,但对于购买挂车及保险等费用争议较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并从双方多年的合作经历、朋友情谊等角度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原告同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纠纷被圆满化解。
原告呼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许某
某、孟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被告曹某某承包了某镇路段绿化工程,从原告呼某某处租赁五台挖掘机为其干活,被告曹某某雇佣许某某在工地负责记录挖掘机工作时长,雇佣孟某某负责工地调度等工作。案件受理以后,申孝国团队委托调解员葛建华进行诉前调解,由法官助理朱鹏伟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质证。经过诉前质证,对于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为其干活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于租赁时长争议较大,被告曹某某认为许某某为原告出具的租赁时间单据存在多写时长的行为,所欠原告租赁费并没有原告诉称这么多。调解员葛建华在申孝国法官指导下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向被告曹某某详细讲解了许某某作为其雇佣人员负责对租赁时间进行记录,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许某某出具的租赁时间不真实,则许某某出具的租赁时间证明效力及于被告曹某某,并给予曹某某一定时间,让其提供相应证据。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某支付原告呼某某车辆租赁费150 000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10 000元,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140 000元,涉案纠纷被圆满化解。
临淄区法院朱台人民法庭始终牢记司法为民服务理念,积极推行“诉前质证+诉前调解”办案模式,注重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精准把握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点靶向发力,努力做到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又降低案源、减少执源、杜绝访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朱鹏伟
编辑:赵伊凡
审核:赵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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