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8名被告人谎称能增加淘宝店铺营业额,与淘宝店铺店主签订代运营协议,继而采取虚构销量截图、运营能力等手段实施诈骗,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代运营的名义,他们实施诈骗
2020年9月,被告人贾某在偃师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立财务、运营、业务等部门。贾某在明知自身实际经营的公司无相应专业技能和运营能力代运营大量淘宝店铺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王某等人及业务员,联系客户并诱骗客户购买该公司的代运营套餐。
该公司成立后,贾某指使业务员在网络上专门收集不懂淘宝运营的新注册淘宝店铺店主和淘宝店铺长期无销量的店主的旺旺号,之后由其本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旺旺号对应的店主手机号,并将这些旺旺号和对应手机号交给业务员,由业务员通过手机号搜索店主的QQ号、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谎称能通过代运营增加淘宝店铺的营业额、销量,并通过发送虚假销量截图等方式,有针对地向该类淘宝店铺店主推销代运营套餐(3888元、5888元、8888元3种)和虚拟技术套餐(1888元、3888元、6888元3种)。
贾某等人使用话术,采用虚假承诺、高额回报诱导、伪造虚高后台销量数据等手段骗取淘宝店铺店主的信任,从而诱使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淘宝代运营套餐。后期,如果被害人在未达到预期效果并质疑时,该犯罪团伙会以操作不当、可以继续交费升级店铺等话术诱导被害人升级套餐,进一步骗取其钱财。
经查,自2020年10月贾某的公司开始经营至案发,共涉诈骗金额101万余元。另查明,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在该公司业务员的手机、电脑中查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万余条。
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张某某、张某、王某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注册公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王某等参与提供帮助,涉及数额达到相应标准,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成立。
主犯获刑11年,并处罚金19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作案的意图明确,主要是以专业淘宝代运营、增加营业额等名义实现诈骗意图,签订代运营协议是掩饰其犯罪、完成诈骗活动,进一步迷惑和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法及拒绝退款的托词,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充分。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注册成立公司、经营管理,起着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其余被告人的行为为整个犯罪活动的一节,参与提供帮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为从犯,量刑时依法相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9万元。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3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5万元至9000元不等的罚金。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朦朦
来源:洛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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