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未成年人案
被告人李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禁止其从事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西青法院作出的首份“终身禁业”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李某作为兼职钢琴教师在某校外培训机构教室内,对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孙某实施猥亵。
随后
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却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实施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
考虑被告人李某明知授课对象为少年儿童,仍利用“一对一”授课之机,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环境,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宣告从业禁止,减少其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最大程度上预防其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搭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终身禁业
是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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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一条
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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