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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一份转账记录,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则认为是资金往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022年12月1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李某与姜某系多年好友,两人共同承包工程。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姜某转款80490元。2020年1月,李某以提供借款给姜某为由,要求姜某偿还50810元。姜某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合伙期间的资金往来,不是借款,故拒绝偿还。
2022年10月,李某向昭苏县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请求依法判决姜某支付借款508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李某未出具其他借款凭据,无法证明其与姜某之间就50810元转账款项达成民间借贷合意。结合两人款项往来的频次及数额,亦未能体现款项性质,且李某单方向姜某催要款项,并无姜某确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大家借款时除了保存转账凭证外,还应留存具有转账性质、目的和原由的其他证据,避免在以后的诉讼中口说无凭。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