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
莒县公安坚持
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并开出
全县首张个人行政“反诈罚单”
2023年1月5日,莒县公安局给予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的违法行为人王某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当时想,办个手机卡没事,即使用于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是我做的。”王某说,他本以为,只要自己不参与诈骗就没事,没想到,出借手机卡给他人非法使用,已经触犯了法律。
经查,2022年12月份,违法行为人王某在酒吧认识一个自称“花哥”的陌生男子,在获得一些“小利小惠”后,王某办理四张手机卡给该人使用。此后王某办理的手机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2023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莒县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全县首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骗子经常会用一些小利小惠雇佣“卡农”来“洗钱”。以前只要涉案金额不高,“卡农”难被惩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这个“漏洞”被堵上了!
在新法出台前
《刑法》中虽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数额
或者一定人数等条件才能构成
如王某这种情况
处罚起来便会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
而新法出台后
惩处王某的违法行为便有法可依
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十倍以下的罚款
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莒县融媒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