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照明灯具12月1日起禁用
@淄博商户 你家的“生鲜灯”该撤了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赵晓雯
“您好,按照规定‘生鲜灯’从12月1日起禁止使用,请及时进行拆除”“这是告知书,具体内容大家都看看”“请务必要严格遵守,落实新规要求”……11月21日14:00,鲁中蔬菜批发市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正在挨家挨户“串门子”,为即将实施的新规对商家进行宣传指导。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其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为确保该规定的顺利实施,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禁用“生鲜灯”施行前的宣贯工作。
“生鲜灯”是市场经营中常见的冷光源照明灯具,在商超和农贸市场里,打灯销售生鲜、农副产品非常普遍。“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排骨、海鲜等生鲜食品会显得格外新鲜红润。当天下午,鲁中蔬菜批发市场的生鲜区域已经开始拆除原有“生鲜灯”,“我今天中午已经自己拆了,反正规定马上就要实施,就等着统一安装新灯了。”一位商户正在收拾拆完灯具的台子。按照规定,农贸市场照明环境高度 0.75 米,显色指数(Ra)达到80为符合标准。
从生鲜肉区域远远看去,“生鲜灯”照射的台面确实比没有安装的看上去鲜亮许多。“新规马上就要实施,在此之前,我们通过微信公众号线上宣传、进商超线下引导,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宣贯,告知‘生鲜灯’的禁用规定,引导商户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营造诚信消费环境。”采访中,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车站所所长王传法介绍说。
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督促、引导广大商超、市场的经营业户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停用“生鲜灯”。在《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