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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太”商标权案的启示

日期: 来源:法人杂志收集编辑:法人杂志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编者按: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及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高质量发展提供价值参考。

提到“好太太”,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晾衣架。在中国家居行业,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太太”)自1999年创立以来,在数年间积累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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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侵害“好太太”品牌商标权行为层出不穷,围绕“好太太”的商标争夺战不断发生。企查查显示,好太太涉司法案件超2000起,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居多。

在这些案件中,好太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达能”)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为典型,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实现反转。该案件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本案围绕第三人凯达能在2011年申请注册的第9501078号商标展开。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塑料线卡、碗柜和餐具柜。此前,凯达能在2003年申请注册有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等商品。2015年,该商标又被评定为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品类上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因此,好太太申请宣告凯达能第9501078号商标无效。其引证商标一为好太太于1999年注册的第14078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晾衣架。引证商标一曾多次在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晾衣架商品品类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第444340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由好太太于2004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木板条、写字台(家具)、挂衣架、有抽屉的橱、柜子(台子)等。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为第三人凯达能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并没有复制、摹仿原告“好太太”商标的主观故意,亦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8月修正的商标法规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好太太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规定。凯达能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第3563073号商标的标识相近,且诉争商标早已被核准注册,凯达能对其进行了大量使用,已形成既定市场格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2019年,一审判决驳回了好太太的诉讼请求。好太太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好太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汉字“好太太”,就标识本身而言,二者为近似标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虽然诉争商标中包含的拼音“Haotaitai”与凯达能在先获准注册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3563073号商标标识相同,但诉争商标显著部分是文字“好太太”,被引证商标三完整包含,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情形下,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同时,虽然凯达能第3563073号商标已达到广为公众熟知的驰名程度,但第3563073号商标的核准注册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凯达能是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注册,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将第3563073号商标作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关联关系,并作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因素来考虑,也缺乏法律依据。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亦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历经反转,好太太终获胜诉。

专家点评

在先商标并非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通过此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是否有影响的问题,指出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问题,即通常所称商标的延伸(续)注册问题。对此,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也没有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时应当考量“其他相关因素”。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时,应当考虑“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但并未明确商标的延伸(续)注册是否属于上述“其他相关因素”。

当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对基础商标的延续注册问题进行了规范,2019年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但这并非法律。

本案中,凯达能提出诉争商标是对自己已经驰名的基础商标第3563073号商标的合理延伸,这一主张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该局明确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为第三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虽然没有使用“商标延伸(续)注册”这一概念,但在认定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冲突时考虑了凯达能在先注册商标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的各种因素,既考虑了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也考虑了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和商品的关联性,然后得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冲突的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没有使用“商标延伸(续)注册”这一概念,但其在认定凯达能第3563073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各自在晾衣架商品和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燃气灶商品领域形成市场影响力和区分度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翻译引证商标一以及是否可能误导公众,致使好太太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应分别将诉争商标与第3563073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进行比对,并应考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3563073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各自驰名的商品关联程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否认凯达能第3563073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但其指出:诉争商标能否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本案对企业的启示有三:第一,注册商标具有独立性。当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冲突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为依据进行分析判断。第二,对在先商标申请人而言,宜早做商标战略和布局,通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形成对核心商标的立体保护,避免给他人可乘之机。第三,对在后商标申请人而言,在设计商标时要注重商标的独创性,尽量避让他人在先商标,避免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冲突,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市场。

责编|惠宁宁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3年10月总第2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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