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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虚假诉讼防范整治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路径,要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推动实现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的法定化,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

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目前,司法领域仍存在的虚假诉讼严重侵蚀了诚信。因此,在司法诉讼领域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是落实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与规制。

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部分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对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缺乏正确和充分认识。因此,首先要建构完善的虚假诉讼释明承诺机制。在立案阶段,通过法院告知书或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形式提醒当事人知晓虚假诉讼或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措施、刑事和民事责任等,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释明后进行签署。其次,利用网络平台强化日常宣传引导。在案件审理阶段,运用全程教育引导方式,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有效指引当事人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理性真诚对待审判活动。

推动实现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的法定化。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利用证据规则和自认制度达到非法目的,法官对证据单一、当事人双方在开庭时就表现出强烈调解意愿且双方缺乏对抗的当事人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对数额较大的财产争议案件更要加强审查。

首先,切实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实质审查。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展示和披露,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对质和辩论,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质和辩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再细致地进行核实比较,并且针对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要运用自由心证法则判断真伪。

其次,确保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是方便法官了解掌握其他法院已经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情况或相关案件信息,以免因信息不畅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异地起诉、分散起诉等方式得逞。同时,还可以考虑构建法院系统的虚假诉讼数据查询平台,让法官及时掌握有不诚信诉讼记录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便于法官发现甄别虚假诉讼。在立案环节,可探索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予以剥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起诉继续审查诉讼要件,即核对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对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或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情况进行审查,对足以识别的虚假诉讼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对有虚假诉讼嫌疑但暂不能查实的案件,立案庭在移送业务庭审理时,形成书面材料附卷提醒承办法官。

再次,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作用。对立案移送时标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及涉及民间借贷、离婚、房地产权属等虚假诉讼易发的类案应予以高度重视,对经庭前准备程序审查能够确定的虚假诉讼,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在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仔细查证案件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诉权形成能动的有效制约和动态平衡,确保法官能够及时甄别虚假诉讼行为,有效控制诉讼程序规范运行,防范和避免诉讼程序功能异化。在调解时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中载明调解确认理由,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协议内容进行评判。

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然而,相关法律未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虚假诉讼被侵权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从制裁和遏制虚假诉讼角度考虑,应尽快在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虚假诉讼为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保证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同时,对行为人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以打击虚假诉讼,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法律虽然规定了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侵害他人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定罪处罚还有待完善。因此,为了增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威慑,建议明确诉讼欺诈的刑法罪名。鉴于目前虚假诉讼的出现,呼吁立法完善的声音也越来越多。笔者建议,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运用立法手段,在刑法中对该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这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

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监督的范围,使法律监督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可以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对此,应加大对民事调解案件的主动审查。若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主动介入,围绕自愿与合法原则进行监督,主要审查是否存在相互串通、虚构相关事实和证据、侵害案外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是否存在证据伪造不真实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

总之,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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